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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市镇溪山村委会溪山村社会综合福利设施一期工程地块(洛江区公共设施用地15-10-01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日期:2024-04-23 20:45:36 发布者:wxh009100 访问量:81 收藏

1、场地基本情况

河市镇溪山村委会溪山村社会综合福利设施一期工程地块(洛江区公共设施用地15-10-01号地块)(以下简称“调查地块”)位于洛江区河市镇溪山村,总用地面积为4983m2,地块历史主要用作耕地,土地征收后建设公共设施用地,现状为已投入使用多年的公共设施

自历史以来,调查地块范围内历史上不曾涉及任何工业企业、规模化养殖场、污水灌溉及固废堆场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发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17年第72号)和《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地块涉及耕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需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鉴于该地块主体工程已基本建设完成,本报告用于评价地块是否存在污染可能,是否满足用地要求。

2、土地规划

根据《洛江区住建局关于拟定洛江区公共设施用地15-10-01 号地块规划意见的函》(泉洛政建函[2015]57号)、《关于提供河市镇溪山村委会溪山村社会综合福利设施一期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泉洛政地[2020]4号)及《洛江区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详见图1-3)显示,地块未来规划为居住用地。

3、初步调查(第一阶段)结论

经场地调查的历史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现场快速筛查结果,判断地块内及周边区域不存在对本调查地块土壤产生污染的污染源,判断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地块历史用途为耕地、现状为安置房小区,属于第一类用地,根据现场快速筛查结果,地块内土样中重金属因子(除Cr总铬、Zn锌外)对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Cr总铬、Zn锌2个重金属项参考深圳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 67-2020)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均无超标情况,可作为第一类用地使用。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众将意见发至邮箱602514356@qq.com

 

 

                          泉州万安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24.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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